加快体育强国建设步伐******
作者:冯峰(首都师范大学体育教研部)
体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展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平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全面推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等各方面发展,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体育公共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冰雪运动,体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到2035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建成体育强国是其中之一。在新征程上加快建设体育强国,要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创新,不断开创体育事业发展新局面。
弘扬中华体育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就要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在各项体育赛事上,我国体育健儿顽强拼搏、为国争光,实现了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广大体育工作者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以“为国争光、无私奉献、科学求实、遵纪守法、团结协作、顽强拼搏”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体育精神。在新征程上加快建设体育强国,要把握好体育强国梦与中国梦的关系,把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同坚定文化自信结合起来,推动新时代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激励中华儿女向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奋勇前进。
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体育强国的基础在于群众体育。”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作为发展体育事业的主体,把满足人民健身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体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近年来,《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等文件相继印发,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体育强国建设步伐,要坚持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继续推进体育改革创新,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
坚持以法治为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体育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体育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将新修订的体育法落到实处,需要各方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政府部门应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治理体系,加强落实督导检查。社会层面应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体育工作者可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参与普法宣传活动。体育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